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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本体(1 / 1)

事物有一部分可以独立存在,另外一部分则不然。独立存在的是本体,这是由于一切事物若想具有和本体相同的原因,就要保证本体的演变和运动两者的发生。所谓的原因大抵就是灵魂和身体,还可能是理性、欲望和身体。

另外,在比拟方面相同的事物的原理也是相同的,那就是实现和潜能。不过有些例子当中像是酒、肌肉或是人,有时是实现,有时是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互不相同,而且即便是相同原理也是引用不同的方式(这些也是归属于上述的各种原因的分类中。形式必须是实现的存在才会独立存在,而形式和物质的合成物,包括阙失比如“暗”和“疾病”也能够独立存在。物质存在是潜能的存在,它们的表现皆通过形式或是阙失来完成)。实现和潜能用另一种方式各自在物质因果不同的事例当中应用,当中有不少例子形式各为不同,这就好比人的原因:(一)人的内涵要素(一种是物质,如火和地,一种是人的特殊形式)。(二)一部分外在的事物,如父亲。(三)在上述两种要素之外,还有些非人的物质,也非形式或阙失,和人的品种也不同的物质,不过也是人(和其他生物)的动因,就比如太阳及其黄道。

有一点大家都注意到,普通名词能够解释一部分原因,但另外一部分原因则无法解释。凡是事物的切身原理实际上就分别在于接近实现和接近潜在的个体。普遍原因在这里是不存在的,所以切身原理不具备普遍性。个体就产生了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即便人们都普遍以人为因,但是“普遍人”是没有的,因此人都不过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父亲是儿女的因。一般的βα虽然是由β来创生,那就只能说这个βα就以这一个β为创生的原理。

本体的原因即使有普遍性,但如我们所说的那样,事物的原因和要素仍有不同。不同级类的事物,譬如本体和量,色和声,比拟上或许相同,但是实际存在的因素却有很大不同。凡品种相同的事物,即使原因相同,也不过是个体上的区别,在物质、形式和动因上彼此区别,但是从普遍意义上讲是相同的。如果要问本体、关系和质三项的原理和要素究竟是什么,不论相同还是不同,很明显只要是“原理”和“要素”多种命意交叉在一起的时候,也可以称作是相同的。实际如果有不同的话,那就彼此有别了,那么仅仅在下列举出的命意当中,事物的原因才能算是相同的:(一)所有事物都通有的物质、性质、阙失和动因,那么原因就可以是相同的或是相似的。(二)本体消失且因此一切都消失了,那么一切事物的原因都以本体为原因,从这个命意上讲原因是相同的。(三)所有事物总的原因是最初的原因的完全实现,从这个命意上讲也是相同的。此外的命意上,主要是非科属且词意不含混的对成,大概都各有各不同的近因,而其他事物的物质原因也是各有区别。

我们在这里已经阐明了可感知事物的众多原理,还包括它的若干数,以及其间相同差异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