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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种有别”(1 / 1)

所谓的“于种有别”的意思是指“一事物”在“某一事物”中同“某一事物”有差别,这当中提及有差别的事物都必须是同科属内部的事物,就比如说动物“于种有别”的事物一定也是动物。所以在品种上有所差别的必是归属于同个科属。这里说到的“科属”的命意,不管是从物质方面还是其他方面考虑,都应该不仅是两个品种同属的共同范畴,还涵盖了一切非偶然存在的重要差异。同一科属内部的事物有普遍性,例如动物中的两种必为动物,只不过它们还会表现出个别的差异,例如动物中有马,有人。而普遍性是超越所有品种区别而存在于每一件事物身上的。而称为某种事物则是通过自己的个性而表现出来的,比如一匹马,有马的性质,而一个人则有自己人的性质。这种个性的差异是在科属内部的。我给“异于科属”一词再加上“别性”,这样的话科属本身就可以互相区别了。这样一来就可以形成一个“对反”(这个道理可以通过归纳获得)。凡事分离是因为相反,前面已经证明过对成一定是同个科属内部的,毕竟对成表明了彼此完全差异。品种上存在的差异事实上是“在某事物”的情况下对某事物的差别,很显然这个“某事物”于两个品种是有普遍性的,说白了也就是他们的科属(由此可见,只要是品种有别科属无别的相对都是在一个范畴内的,只有最高层的相互有“别”这才是完全差异,只不过这种差异存在的事物是无法共存的)。这差异应当视为对反的一式。

总而言之,“于种有别”的都属于是同一科属且无法区分但品种有别的事物(如果是品种相同的那就该是“于种相同”)。之所以要重点说明“无法区分”就在于若是在区分的过程中,两物的中间状态还不是无法区分性质的,就有可能由此导出对反来。从科属的角度来看,同一科属内部的不同品种是不足与科属去讨论差别问题的(还有一个这样的说法同样适用:物质之所以明确是由于否定,事物的本性中有科属,因为它指向的是事物的一个要素且是其物质的底层,而品种则更像是形容物体的形式。倘若将赫拉克利特氏族作为科属的一个名词,那么随后的含义就将和这说法相悖)。不同科属内的事物科属有别,也就不用讨论它们的品种区别,因为这里说的已经是科属之别了。只有在同一科属内部才有品种差别之论。品种之别事物间的差异必然是“对反”,这是同一科属事物才允许存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