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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相对(1 / 1)

既然一个事物仅有一个相对,那么我们就要进一步询问“一和多”的相对是怎么形成的了,还有“大和小”又是如何相对的。“抑或”一词仅能用在一个对论当中,就比如说“这事物是白抑或是黑”,还有“这事物是白抑或是不白”(说到这儿,我们不禁要问“这事物是人抑或是白”)。那些预先有了预设而问的问题,譬如“来的人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这其中的两个人就已经算不上是同一级里必须要分离的,只不过在这句话里他俩也成为了无法同时出现的对反。事先有了假定他们俩不可能同时出现,接着才会有来者是谁的问题。依照这假设,若是两人同时出现,问题就变得十分荒谬了。可要是真的两个人同时出现的话,还是依旧可以纳入到“一或是多”的讨论当中,只不过问题要变一变,变成“他们是两个人都来抑或一个人来”。因此,只要是有“抑或”的问题一定是有关对反的,只是我们还可以这样问“这个是大或小,抑或是相等”,这问话中“等”以及其他两项的对反又应该是什么呢?其实,两者和“等”都不是相对,“等”从什么角度看可以成为“大”或是“小”的相对呢?“等”和“不等”才为对反。如果“等”和“大”、“小”也是对反的,显然一个事物能相对反的事物就不止一个。要是“大”和“小”二者都包含在“不等”当中的话,那么“等”就可能与之相对反(这一说法对于“不等”为“未定两物”充分支持),只不过这一疑问还不可能把相对反引向了一物与两物的关系结论。就定义来说,对反是不会出现在中间的,即便在对成的两项中间包容了一些事物的间体。对成各项若是可以自己处在中间的话,就称不上是完全的相对的了。

剩下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是“等”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否定”,也可以说是“阙失”。大小两者之间不能只否定或是剥夺其一,想想为什么不只否定剥夺“大”或者是否定剥夺“小”?显然两者均予以否定剥夺才行。因为这样,说到“抑或”其实就是牵涉到两者而非其中一个(应该是“这是大抑或相等”或是“这是小抑或相等”),这么说其实应该用三个“抑或”。只是这个阙失又非必然,要知道不大不小就一定是相等,通常相同属性的事物之间才会用三个“抑或”来比较。

“等”可以是非大非小,但同时也可大可小,通常一个否定若是剥夺性质的,那么就必须和这两者都相反(这也就是所谓的间体)。至于那些与不善不恶两者都相反的事物还没有具体名称,这类事物的定义上总是有很多的争执和分歧,何况这种定义的主题还一般不是很单纯,只有那些形容为既不是黑也不是白的颜色,兴许还可以找到一种颜色。尽管如此在颜色的范畴当中,阙失性的否定也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例如,有一种非白非黑的颜色存在,可是这是什么颜色却还始终无法确定,可能是灰,可能是黄,还可能是其他颜色。因为在不善和不恶之间有了善恶的间体,很多人就会滥用此类的短语,好比说有一个非鞋非手的在鞋和手之间的间体,这就好像世间所有事物之间都可以有一个间体存在,于是不准确的评断由此产生。不过这一论证不是必然的。毕竟前一个例子当中确实有属于相反的综合否定(两反),通常这一类的对反中间存在着一个间体,有一个自然段落,可是在后一个鞋和手的例子当中,两者并没有“差异”存在,两种事物属于不同的门类,二者所含受的材料都不是一个门类的(两者不是一个属对的,也不可能找到两者间的间体),这综合否定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