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是国家行政单位,它有三大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北大金融课笔记
何为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为央行或者人行,其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于石家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并且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总部现在设立于北京和上海两地,其中上海的总部设立于2005年8月10日。
在1998年末的时候,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管理架构进行了改革,其中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市自治区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这种管理体制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为增加了管理强度,各个环节的一些问题不断暴露,包括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都提出了很多意见。
而到了2001年,原本由各个分行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协调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由此可见,在1998年所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取得成功。现在,各个分行仍旧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的权力。
另外,从2009年7月开始试点实行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刚开始的几个试点城市,逐步扩大到全国的20多个省市自治区,扩大之后的城市进出口量占到了全国的90%。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这三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之后方可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其不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包括一些个人的干涉,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