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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就业市场的规范与管理(1 / 3)

一、就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就业市场主体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等构成,他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权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信息全面三方面的含义。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如上海市建立了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办理信息登记,并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全体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有权获得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就业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举办讲座、选修课等,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培训求职择业方法技巧。随着改革发展,毕业生除了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外,还会主动到人才市场接受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毕业生享受被推荐权包含被如实推荐、被公正推荐和被择优推荐三层含义。高校在对毕业生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公平、公正推荐就业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学校可以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的原则,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4)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由于我国人事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成形。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2.毕业生的义务毕业生要遵守以下义务:

(1)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义务一个人在选择职业时,应该首先考虑到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恰当确定自己的职业岗位。作为当代大学毕业生,更应该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主要还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国家和社会为高等教育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为青年学生的成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大学毕业生理应积极地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

(2)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在填写推荐表,打印自荐信,同用人单位洽谈时,都应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讲优点不夸张,对缺点不回避,填成绩不虚假。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使人觉得可信、可靠。

(3)遵守协议的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双向选择”就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朝三暮四,不能随便违约。如果毕业生不能严格遵守协议,轻率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也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多方面的利益。

(4)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如果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5)特殊义务对于从国家、社会或培养单位获得特殊权利的毕业生,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履行一些特殊义务。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毕业以后必须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定向委培单位的,需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和学校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师范、农林、地矿、航海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一般应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