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对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指令和各级官吏行为的调节与控制,主要是依靠以皇帝为主宰的国家动力。但在充斥着迷信与愚昧的时代,某种宗教信仰往往会产生令人惊讶的社会效果。善恶报应便是如此。由于人们对“天人感应”的迷信,使它不仅对封建国家的各项指令和各级官吏的行为具有调节与控制的功能,甚至对至高无上的皇帝也有不可漠视的抑制效应,从而成为特定时代中国家抑制机制的重要补充。
我们前面说过,善恶报应包括“由皇帝和各级官府行为而引起的灾祥报应”,这便是“天人感应”。天人感应观念的起源甚早。当原始人用人的特征来解释自然现象特别是一些给人带来危害的自然灾异时,就不可避免地得出了“天有意志,可行赏罚”的结论;产生了人世行为的好坏,可以影响天的喜怒,从而导致祥瑞或灾异的观念。我国史籍中这方面的记载很早。《易》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尚书·大禹谟》曰:“君子在野,小人在位,民弃不保,天降之咎。”《尚书·大诰》:“天降威,知我国有疵,民不康。”《尚书·商书》:“今我民罔弗欲丧,曰天曷不降威。”《毛诗·大雅·瞻卬》:“天降罪罟,蟊贼内讧。”《左传》庄公十一年:“秋末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于粢盛,若之何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春秋时,晏子不信鬼神祭祀,对于天人感应,则信之不疑。《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记载:有一次彗星出,晏子认为,这是天看见百姓丧亡,所以昭示妖祥,以戒不敬。如果君主纳谏修政,谒圣进贤,彗星将自己消失。这种关于人世行为(主要指帝王行为)可以影响天而导致祥瑞或灾异的观念,经西汉董仲舒的弘扬,发展成为有系统的“天人感应”理论。
董仲舒著《春秋繁露》,奠定了我国古代天人感应的神学理论基础。首先,董仲舒肯定有鬼神,天就是至高无上的神。他说:“天者,百神之君也。”《春秋繁露·郊义》)“天者,百神之大君也。”(《郊语》)“天者,群物之祖也。”(《对策二》)认为人是天特别创造的东西。“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为人者天》)人的身体发肤、口鼻耳目、颈胸腰腹、手足四肢诸形体,都同天数相符;人的喜怒哀乐好恶诸精神,均与天相应。即,天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了人。同时认为,天地之间,“凡物必有合”,都配合成对。人间的社会秩序是天定的,这种天定的社会秩序又反射到自然界,使自然的五行之间的关系变成君臣、父子关系。以天合人,又以人合天,构成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论。
其次,提出了“天人感应”论。认为“美事召美类,恶事召恶类。”(《同类相劝》)人事与上天相互感应,特别是王者,他是天的儿子,一言一行都影响天气。如果王者对臣下傲慢无礼,夏天就会多风暴,树木长得奇形怪状;如果不听劝谏,秋天就会多霹雳;如果视不明,用人不当,就会“火不炎上”,秋多雷电;如果耳不聪,专门听信谗言,就会“水不润下”,春夏多暴雨;如果心胸褊狭,不能容物,就会导致“稼穑不成”,秋天多雷。儿子作事不对了,作为父亲的天就会来一点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更,就又来一点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还不知畏恐,那对不起,就要给你尝尝殃咎的滋味了。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使原来主要侧重于老百姓的善恶报应扩大到了整个统治阶级,对后世的影响至为重大。
天人感应思想给历代封建官僚士大夫劝谏皇帝的恶行和匡正国家行政的厥失提供了极其理想的神学依据。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皇权至高无上,百官的“力谏”、“死谏”往往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反而容易激起“圣怒”,招来杀身之祸。相反,利用灾异批评皇帝行为和国家施政方略,则会给进谏蒙上一层神学的灵光而易为皇帝接受。因为皇帝本人也是深信不疑并且十分害怕天老爷的惩罚的。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天文学、星象学与气象学,几乎成为纯粹政治性的东西,成为官僚士大夫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每当政有厥失、朝出小人、帝聪不明,士大夫们即搜灾罗异,假神道以匡谏。皇帝本人也每每下诏求直言,做出某些改革弊政、匡正厥失以挽救国家危亡的表示。姑不论士大夫们的用意如何纯正,假灾异以进谏总是一种“非科学”的手段,而且也不能挽救一个封建王朝行将就木的厄运,但在封建专制窒息得人透不过气来的氛围中,“天人感应”却给知识分子直抒胸臆提供了可能,它扮演着“封建的民主使者”的角色,而且还真产生了一些作用呢。
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怨毒之气最易上达云霄,激起天神的忿怒。《南齐书》卷四九引《孔稚珪传》有一段御史中丞孔稚珪的话:“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结于狱中。今府州县千有余狱,如令一狱岁枉一人,则一年之中枉死千余矣。冤毒之气上干和气,圣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武后刑杀严急,陈子昂上书说:“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厉疫,水旱随之,则有幸之……顷来亢阳愆候,云而不雨,农夫失耒,瞻望嗷嗷,岂不尤陛下之有圣德而不降泽于人乎?倘旱遂过春,废于时种,今年稼穑必有损矣。陛下可不敬承天意而以泽恤人?”二人所论正可代表古代士大夫对灾异与刑法的传统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