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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离婚的时间成本(1 / 2)

请问周律师,我这次起诉离婚能离得掉吗?

这是问得我耳朵都起茧的一句话。几乎每个客户都会问,特别是在QQ上免费咨询的。我真不知道如何回答,因为要回答这个问题,所用的打字时间,都可以写一篇法律论文了。

我在《申江服务导报》发表过一篇文章《离婚诉讼中引入第三人,成功解决七年离婚苦旅》,也就是说,这位客户找到我的时候,离婚已经持续了七年。这是我见到过的,最执着于离婚,且时间最长的一个。

离婚需要时间成本,这个时间成本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决定离婚的时间成本,离与不离,是一个问题。第二部分是办理离婚的时间成本,怎么离?孩子给谁?财产如何分?也是一个问题。今天谈好的事情,明天又反悔了,麻烦!

决定离婚很痛苦,办理离婚也很痛苦。所以,一旦决定开始离婚,且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的委托人,都想尽快把婚离掉,这可以理解。一般双方没有意见,能自己解决的,就协议离婚了,决定离婚和办理离婚同步,没有时间差。但是,一旦协商失败,寻求法院判决的时候,却发现要法院判决离婚,还有一个巨大的时间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当事人的时间期望值,特别是当事人试图通过拖延时间以达到其他目的,那离婚的时间成本更大。

问我这句话的人,往往认为离婚只需要一种时间成本,所以才会这样问。

一般来说,法院会参考“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生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没有和好的可能”这四个条件来决定是否支持离婚。

“婚前感情基础”主要为了解决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等问题,如果婚姻系父母包办,结婚是为了动迁、分房,闪婚等,应该视为“婚前缺乏了解”的事实认定的来源。

“婚后夫妻生活”主要是指夫妻一起同居生活的状况,同时,也是法官对夫妻生活质量做评析的过程。从结婚开始,这对夫妻有没有磨合好,通过了解夫妻生活的习惯冲突、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的冲突、抚养子女的观念冲突、经济状况的好坏等方面来做一个判断,这个家庭是不是合格的家庭、正常的家庭,有没有维系的必要。

比较重要的是第三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后改为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