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首页

第五十六章 关于离婚的十大误区(1 / 3)

我办理离婚诉讼10年了,每天都接到相似的咨询。对于离婚咨询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我们都会耐心回答,很多当事人不到律师事务所,就得到了相应的解答。

总结和归纳一下,有几个与离婚有关的问题,不少咨询者有一些错误的认识,也是离婚当事人常见的误区,比较有代表性,有必要写出来,给大家一个全面的答复,帮助准备离婚的人消除错误的离婚概念。

第一大误区: 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两年为标准的。

周志强律师认为,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

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

第二,视为自动离婚是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

第三,分居两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我的一个当事人被判决不准离婚,他们事实上已经分居了15年,法院还是觉得应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由于我们对委托人事先就有说明,委托人也没有过分激动,预料之中的事情,就不会激动。

第二大误区: 找到一方有婚外情和婚外恋的证据,法院会在处理财产时对其少分。

《婚姻法》经过多次修改,我也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法律条文,但遗憾的是,这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因为会制造出很多社会矛盾,所以很快就被修改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才是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至于非法同居的证据是有严格限制的。婚外情、婚外恋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离婚的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有非法同居行为是会对配偶产生精神伤害,所以会有赔偿,这个赔偿是精神赔偿,和夫妻财产没有关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我国是很低的,一般没有严重的后果,损害赔偿不会超过5000元。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因为一方非法同居造成对方想不开跳楼、精神失常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支持到最高限5万。

我认为,准备离婚的一方不计后果地寻找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包括找调查公司,花费不菲,不管他们能不能取得真正的证据,即使取得了非法同居的证据,和财产分割也没有一点关系。花掉一万元左右调查费用,得到的,只是老公究竟有没有外遇的真相而已。我一般不鼓励当事人去调查,特别是花钱去调查,这样得不偿失。

我认为,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只有在一方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有相应职位的人的时候,才会有一定的作用,逼使对方放弃财产,保住自己的职位。当然,证据的使用对象不是法院,而是党组织和纪委。

第三大误区: 法院判决后,还要到民政局拿离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后,会收回结婚证,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最高和终局的权利义务裁决,一旦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需要再婚,凭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