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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不翼而飞的财产(1 / 3)

张女士和刘先生结婚20年,双方一起创业,后来张女士功成身退,在家里照顾孩子,刘先生打理公司,公司业务蒸蒸日上。2010年,张女士听到风言风语,说丈夫刘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李女士有暧昧关系,张女士得知后,劝告刘先生,刘先生也说是一时糊涂,愿意改正。

2014年1月,张女士接到法院的传票,刘先生要求与张女士离婚,起诉状上夫妻共同财产一栏,竟然说夫妻二人只有一套房产。张女士大吃一惊,因为结婚后,他们夫妻二人相继购买了三套房产,公司资产也有几千万,还有厂房,难道这些财产不翼而飞了吗?

查询的结果的确如此,只有一套衡山路的房子还在夫妻名下,其他的房子已经物是人非。在市区人民路的一套房子,本来登记在丈夫名下,现在已经出售给一对小夫妻,小夫妻拿出售房合同,已经过户三年了。位于潍坊路夫妻二人的房改房,本来登记在丈夫名下,也被出售给了刘先生的妹妹,打电话给刘先生的妹妹,她也不接电话。另外,公司中刘先生的股份已经全部转到了财务总监李女士的哥哥名下。

得知如此结果,张女士实在气愤,不过难受归难受,对方起诉,张女士必须积极应诉。

打官司就是讲证据,张女士拒绝了律师说的在法庭上不同意离婚,拖延半年多时间,等证据收集齐了,再同意离婚的建议,坚决要求和刘先生离婚,宁折不弯,一天也不和刘先生做夫妻了,看着他就恶心。

在离婚中,出于一些目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移夫妻财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为什么刘先生要这样做呢?【婚姻法】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抱着侥幸心理,是所有转移财产者的心态,刘先生也不例外,李小姐帮他出了很多主意。因为刘先生本来不想离婚的,都是李小姐吵着闹着要求和他结婚,刘先生被逼无奈才同意的。并且,李小姐请来高人指点,说张女士有套房子养老已经不错了,刘先生也只好同意,一步步把房子偷偷卖掉。第二套房子因为母亲还住在里面,不好卖,就转移到妹妹名下。好说歹说,妹妹才同意。公司的资产,把股东过户到李小姐的哥哥名下,说等到离婚后再还回来。

于是,收集证据的工作争分夺秒地展开了,一场财产保卫战打响了。

根据律师的建议,张女士到法院起诉了刘先生和刘先生的妹妹,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认定该合同无效,房子重新恢复登记到刘先生和张女士的名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律师提出了四点意见,证明该交易为虚假交易,其本质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 刘先生的妹妹明知刘先生已婚,在买卖房屋时候,应该征询嫂嫂张女士的意见,而刘先生的妹妹没有这样做,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2 刘先生和刘先生的妹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没有交付相应的购房款项记录,没有支付该房屋合理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