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对这一类本体做了充足的论述,哲学家们认为对反无论是在自然事物当中还是在不动变的事物当中都应当是第一原理,此外没有什么事物可以先于第一原理,因此它们只能是从某一事物中演变而来,而成不了第一原理。就此来说,如果说第一原理是“白”,那就要以白为白,也没有其他事物先于白。只不过这白是来自于另一事物的演变,这一演变的底层事物是先于白的,那么这个说法就非常荒谬。由对反而产生的事物都是来自于底层的,所以对反一定含有底层的。本体本身不存在对反,这是个显然的道理,更何况理知的思考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凡对反都不能视为第一原理,两者是有区别的。
思想家们把物质也视为两个对反之一。有一部分人把不等作为元一的对反(在他们看来“众多”的本性就是“不等”)。还有一部分人则是把众多和元一视为对反。前者认为制数的是“不等之两”,也就是“大和小”,而后者认为制造数的则是“众”。依据这两部分人的观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认定制数的都是一的怎是。主张“不等和元一”是要素的哲学家,认为“两”是由“不等”和“大和小”来组成的,这意思是“不等”和“大和小”就是其中的要素,可是在定义上它们为一,而在数上为一这个问题却缺少详细的说明。对于这些他们统称为要素的原理,这样的描述很是含混。一部分人指出“大”、“小”和“元一”是数的三个要素,两个为物质,一个为形式;一部分人列出了“多和少”,理由是“大和小”不适用于数,只能用在量度上;还有一部分人举出的是“超过和被超过”,这是大小和多少的通性。就这些意见的结果来看,三种说法并没有大的差异。他们所做的说明都是很抽象的,所引出的结果也很抽象,主张不同说法的人不过都是对避免抽象的疑问自圆其说罢了。唯一存在的差异就是,如果大和小不被视为原理的话,那么必须以超过和被超过为原理,而所有要素都要先于2而制成列数。相对于“大和小”,“超过和被超过”更是普遍一些,而2和列数相比,列数也更普遍一些。可是他们真正做到的只有承认其中一义,而否认了另一个。
还有一些人的看法是“异”和“别”成对反,当然也有人提出“众”和“一”是对反。他们显然是认为“凡事物皆处于对反”,那么依照他们的观点,“等”和“不等”成对反,“异”和“同”对反,“别”和“本”对反,那就可以很肯定“众”的对反是“一”,只是这观点总会惹来不断的争议。多和少为对,众有多的性质,那相对的一定是属于少的性质,很自然的“一”就转化成“少”了。
明确地说“一”是个计量,无论什么事例都存在“一”,那是本性分明的一个底层事物,像是在音乐当中的四分音程单位,其他的量度单位还有像是一指、一脚等等与之类似的,韵律的单位是一拍。同理,在重力方面的单位主要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单位的重量。相同的办法在计质和量上可以适用于所有事例(计量是无法区分的)。任何事物的本体都不是“一”,这么说是合理的说法,首先是因为一是众的计量,而数作为已经计了量的众,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一,因此很显然一非一个数,计量和计量单位是不能混淆的,作为计量的起点和单位一是有别于计量对象的。计量通常一定和自己所计量的对象是相同的事物,譬如马群的计量方式就是马,人群的计量单位就是人。倘若一个人、一匹马如果是计量单位的话,那么他们所计量的也必是活物。假设事物是“白的”、“散步”,等等,就无法成数了,只不过由于它们都同属于一个主题,所以主题用于计量的话数只能是一。不过这些要计量的话就要按照类别或是名称来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