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行政人事部方可结算薪资。
4.离职面谈:
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5.移交、监交:
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行政人事部发给《离职通知书》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离职员工应填写《移交清单》×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3)移交事项。
A.现款、有价证券、账表凭证;
B.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C.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D.其他应交办事项。
4)监交。
A、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副)经理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长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B、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经理监交。
6.薪资:
1)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行政人事部方可结算薪资。
2)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3)主管级以下员工,行政人事部当日结算薪资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4)经理级以上员工,行政人事部将结算的薪资仍做在当月的薪资表中,财务部于次月8日予以发放。
7.管理:
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8.附则:
1)公司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2)辞职员工的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9.本制度解释权归于××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10.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