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业原则是指一个人在认识和处理职业岗位选择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绳。大学毕业生在择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认为要正确地选择职业,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社会需要原则
所谓社会需要原则,是指一个人在选择职业岗位时,应把社会需要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为准绳,去认识和解决择业问题,进而决定自己的职业岗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单个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不可能绝对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意向和愿望。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意愿不仅仅取决于个人本身,更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个人与社会相互依存,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有他个人的需要,社会作为无数个人的集合体也有社会的需要。所谓社会需要,广义的讲就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共存需要、生产需要、发展需要、安全稳定需要等。其中生产需要最为重要,贯穿在社会的各种需要之中。社会生产需要反映在具体劳动岗位上就表现为社会职业需要。社会职业结构及其存在方式和运行机制受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又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个人对职业的选择不可能脱离社会需要这个现实。显然,我们无法选择那些社会不需要或目前不存在的职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职业结构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人才的自发流动往往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一方面国家要实现调控,综合平衡,同时要求择业者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需要。这是职业选择的第一原则。
强调社会需要的原则,并不否认个人需要,实际上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它受制于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所能独立存在的,而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社会需要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具有整体性,每一种社会需要的状况,都影响着其他社会需要的状况,只有各种社会需要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社会才能得以发展。社会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各种职业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学生在进行职业岗位选择时,考虑个人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这种选择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因此,完全可以说,人们在择业时无法也不可摆脱社会现实的需要。一个人如果无视这一客观规律的存在,无视社会实际的需要,一味地去“自我设计”,在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符合社会需要呢?
首先,要明确职业岗位的重要性和职业岗位工作的目的、意义。一个人对职业岗位的重要性认识越明确,理解越深刻,做好工作的积极性越高。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职业岗位上的工作都有它特殊的社会意义和存在价值,任何一种职业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但是,职业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城乡、工农、脑体内部或某一种职业的不同地区、单位、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种种的不平衡,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行业,差异更明显。这种状况必然左右着人们对具体职业或岗位的选择。一方面,这需要大学生正视现实;另一方面,也要求择业者理智地去选择职业岗位。在选择职业岗位时,既要看到眼前的现状,更要预见未来的发展,自觉服从社会职业的总体需要,到社会需要的职业岗位上去扎扎实实地努力工作。
其次,在选择职业岗位时把个人兴趣、爱好、专长与社会实际需要有机统一起来。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学生在择业时具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性和宽松的就业环境。为大学生按照自身的兴趣条件自主选择职业岗位提供了方便。但是,自主择业并不是自由择业。社会发展的规律要求国家必须对人才流动与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控,对择业和择人的方方面面加以协调,使之和谐、有序发展。因此,大学生在选择职业岗位时必须把个人的需要与社会实际需要统一起来,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发生矛盾时,能够服从社会的需要,自觉地寻找自己与社会的新结合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的理想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