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导读】
互联网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本 次普法宣传教育首次将宣传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旨在教育 引导网民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本章重点介 绍互联网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犯罪和电子签名法的相关知识。 关于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是国家法律层面,包括 2000 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200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 2012 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 与互联网直接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等 10 余部,而涉及互联网生活的重要部门规章有 20 多部, 主要针对网络信息服务、视听节目、网络游戏、网络教育等多个门类。 三是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关 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 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司 法解释。
第一节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既有普通消费的一般性特点,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 性质,在传统交易方式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易于辨认,消费者的身份也容易判定,但在虚拟环境下,信息的船体、接受和保存 都是通过数字体现,网络消费具有数字化、无纸化特点。
一、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多项权 益。网络消费是特殊的消费者,当然也享有上述权益。但实践中, 网络消费者的权利重点应该集中在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 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四个方面。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享 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 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消 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 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 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 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 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 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 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 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
在线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 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 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 实名称和标记。”
不得滥用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 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 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 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 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 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 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 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