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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和公共安全篇(1 / 3)

【本章导读】

加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保证人民群众 安居乐业的迫切需要。这既需要各国家机关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 安全的能力,同时也需要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本章重 点介绍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反间谍法、反恐怖 主义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节反间谍法

2014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 的新形势、新任务,对 1993 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进行 的重新定位和修订。也就是将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名称改为 “反间谍法”,内容上突出反间谍工作。从国家安全的总体要求看, 我国还需要一部统揽国家安全领域,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 性的新的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是国家安全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 律,也是为将来新的国家安全法打基础的法律。

一、间谍行为

间谍行为,包括 :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 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③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 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 变的活动 ;④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⑤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 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 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明确了间谍行为的主体及涉外特征,有三 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间谍行为 ;二 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指使、资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 ;三是境 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

二、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1983 年,国家设立了国家安全机关。1983 年 9 月,六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 的职权的决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 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 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 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 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查验身份、调查询问权。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 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进入场所、调取资料权。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对 一些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经过 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并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权。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 出示相应证件,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 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 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 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 相应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技术侦察权。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察,但需经过严 格的批准手续。

查验、查封电子器材权。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 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责令其整改 ;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 封、扣押。

三、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协助反间谍工作。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 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及时报告及处理。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 家安全机关报告 ;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 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提供证据和保守秘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 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 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 国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级。属于国家秘密文件,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列 为国家秘密并规定了密级的文件,这类文件下发都标有一定的范 围。政党的秘密事项也属于国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间谍器材包括 :暗藏式 窃听、窃照起草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窃听、截取器材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节反恐怖主义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恐怖主义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反恐怖主 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 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 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 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 地位。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和行为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 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 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 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 活动。恐怖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

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 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 服饰、标志的 ;三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是为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 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二、安全防范

完善组织架构。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设立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 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 工作。

加强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 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 的内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 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 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 ;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 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物流运营单位的责任。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 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 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枪支弹药等加强监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 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 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 物。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 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调查恐怖主义的融资行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 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 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 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制止极端主义。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 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 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 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 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 所予以查封。

加强对重点目标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 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 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情报信息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 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 报信息工作。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 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 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 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四、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 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 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 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 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 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应对处置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 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 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 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 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 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 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 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 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 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