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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资源篇(1 / 3)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 届五中全会将“绿色”理念高度融入未来五年直至更久的发展规划之 中,这就要求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 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本 章重点介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 别是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介绍了环境保护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类可直接获得和利用的一切 自然要素。按资源的可再生性质标准,自然资源可分为可再生资 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类。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主要由土 地、水、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渔业、自然保护区等法 律规定构成。

二、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指自然资源法确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国家资源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含 :①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原则 ;②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③统一规划,综 合利用,科学开发,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 ;④经济、生态和 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⑤开源节流,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三、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一方面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自 然资源法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国有资源使用权和集体资源使 用权两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在一定的限制 规则下可以进行转让,此外,自然资源法还规定资源专项权益, 如采伐权、捕捞权、养殖权、采矿权等。

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根据资源特征、功能、分布,科学开发, 合理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国家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审查批准 并颁发许可证明,实行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制度。许可证分为资源 开发许可证,如采矿、采伐 ;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草原 ; 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物、植物。此外还有自然资源利用 禁限、补救制度。为防止自然资源退化,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利用资源的对象、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规定禁止和限制。 对造成的资源损害和破坏,开发者必须承担补救、恢复的义务和 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将被追 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矿藏、野生生物、自然和人文遗迹、城市和 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主要由环境、野生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大气、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构成。

保护人类生存环境,防治环境公害污染,是我国和全人类共 同面对的重大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 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兼顾,遵循环境保 护同社会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遵循环境污染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实行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2014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号称“史上最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 进行了调整,规定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相比于原来的立法目的表述“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以“环 境”替代“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更能准确表达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没有绝对的严格的区分。二是从原来的 “保障人体健康”改为“保障公众健康”,体现了保护更多公共利 益的指导思想,表述更周延。三是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改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种变 化体现了整体主义、保护优先的现代理念,摒弃光要发展不要环 境的落后理念,这是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突破。

二、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检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 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 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体现了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等新理念,是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 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权 利与义务,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 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 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 机关优先绿色采购 ;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 ;国家实行总 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检测预警机 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 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 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诚信档案 ;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 报环境违法。

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宣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 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 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红线的概念最早源于城市规划领域,是指城市建设用 地的控制边界,长期以来城市规划领域一直是将建设用地和发展 空间作为关注重点,近些年来生态用地空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 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 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 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 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五、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划的制 定主体,环境规划可分为 :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按时间期限 分为 :短期规划,一般为 5 年 ;中期规划,以 15 年为限 ;长期 规划,又称战略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包含生态保护和 污染防治两方面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必须与主体功能区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在国家的规划体 系中,环境保护规划属于专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属于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要根据这个综合规划的总体 要求进行编制,并由国务院批准对外公布。地方也如此,地方 的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有助于提升政府 公信力。

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 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 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从事对环 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工业、 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市政等对环境有影 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 进的建设项目(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要做到信息公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 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 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 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日。未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七、总量控制制度

所谓总量控制 , 就是在规定时间内 , 对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最终排入环境的数量的限制。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总量包括 : 以“三废”形式排放的有组织的 排放量 ; 以杂质形式附着于产品、副产品、回收品而被带走的 量 ; 在生产过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无组织排放的量。区 域排放总量包括 : 区域内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之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 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 的管理制度。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 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 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 量确定。

八、重点环境要素保护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大气、水、土壤三项 重点环境要素,必须采取调查、检测、评估和修复措施,以保障 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这主要考虑到当前空气污染加剧,雾 霾遍布全国 ;水污染日益严重,据统计中国河流长度 67.8% 被污染 ;土地污染惊人,以 18 亿亩耕地面积计算,约有 3.49 亿亩耕 地被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令人恐慌。基于此,对大气、水、 土壤环境的调查、检测、评估和修复非常重要。调查是检测的基础, 检测是评估的前提,评估是修复的依据。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一套 完备的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