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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依法行政篇(1 / 3)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 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更好地推动各级 政府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意识,本章全面地介绍了 行政法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 政强制、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救济等内容。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 职责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 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 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 权 ;再次,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 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总称。

行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依法行政关系重大。

(二)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1. 行政法的任务 行政法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 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完善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2.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即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 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 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 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 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 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 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 情况作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 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 求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行政合理性是行政合法性的必要补充,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两者是有机结合 在一起的。

二、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 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有效力的表现为不同形式的各种行政法律规 范。在我国,行政法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 源中,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法律 解释等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 的渊源。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 己的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 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 社会组织。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 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 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 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而当行政 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 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等。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 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 职能有关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 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 复议 ;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 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活动的领域是很广泛的, 但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 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 ;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 民事行为 ;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以政府的名义与其 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这里所谓的行政行为,必 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又称为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采取的行 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 式、程序、手段等实施的行为是羁束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 的范围、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余地,可以斟酌、选择的行为是 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一 定的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是要式行为 ;不 要求某种必须的方式,只需口头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为是非要式 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 主动为之的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 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为,又称被动或者受动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 影响效果。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设定权利和义务,撤销权利和义务, 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 位或行为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 :①行为的主体合法 ;②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③行为内容合法, 即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④行为符合 法定程序 ;⑤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只有具有了以上条件,才有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有 :①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 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 ;②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 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 对人的拘束力 ;③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 现力。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 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就行政管理方面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根 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 决定和命令。它又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行政裁决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 的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的主持者是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处理的 纠纷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在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 纷。行政裁决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主要有裁决权属纠纷和裁决损害赔偿纠纷。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在下面几节分别介绍。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 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是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必须贯彻权力 机关的法律和决定,它不能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 事机关,更不同于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行使国家权力、不具 有国家活动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如下行政权利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 权等。

2. 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要履行以下义务 :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 ; 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 赔偿、补偿的义务。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又称政府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 关基本要素的组合方式,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纵向的层级构成形式和横向的分支单位构成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 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结构体系是以层级制结构为基础并与职 能制结构相结合的。

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 :①国务院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政府;③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④县级市、县、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上述各级人 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级人民政府。

从横向上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微观内部结构 相似,即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即工作部门,它们都受 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二、公务员

2005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 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 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 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 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 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 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一)公务员的概念、分类

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 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 级党委、纪检委的专职领导成员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 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二 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 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 ;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 构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等)的工作 人员。三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是政协机关的 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 ;政 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等)的工作人员 ;政协专门委 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五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 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 人员。六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七是民 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 会主席(主委)、专职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中央和地方各 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对 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 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 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 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 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 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 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另外,《公务员法》中还有一种从特定角度进行的分类,即 把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种分类 可以说是从政治层面进行的分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 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于“领导 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分类管理规定,体现在四个 管理环节 :一是考核环节,“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 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是任免环节,“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 家规定实行任期制”。三是交流环节,“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 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四是 辞职环节,“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 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 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 导职务”。

(二)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为国家和社会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 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 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 :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 规定公务员对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 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 定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 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 用权力 ;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应当履行义务有以下几项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 誉和利益 ;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 决定和命令 ;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⑦遵守纪律,恪守职 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⑨法律规 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 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 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 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 :第一,国 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 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 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 ;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 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 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

法律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 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 控告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

1. 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 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③进行公开考试 ;④报考资格 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⑥批准并办 理录用手续 ;⑦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

2. 考核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 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 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 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 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 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 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 辞退的依据。

3. 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 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 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 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