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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篇(1 / 3)

【本章导读】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权力。公民权利保障法 治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内容之一。大力宣传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 法治化,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 障书,本章在介绍宪法基础上,选择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民法、 刑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作了介绍,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第一节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目繁多、范围广泛, 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 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 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只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我国 1953 年以前的法律称“国民”,后在 1953年选举法和 1954 年宪法上,为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改称“公民”。 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同公民是有区别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的 一切权利都规定进去,而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 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 要、最基本的责任。宪法不可能将公民所有的义务都加以规定, 也只能规定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极其广泛。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能享有宪法赋 予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极少数的人。随着剥削阶级的 消灭,专政范围的日益缩小,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将越来越少。即 使权利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利以外,他们的 其他合法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 自由的内容也是极其广泛,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 人身等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 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还将进一步扩大。

2.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是实事求 是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 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是切实可行的。另一方面,宪法规 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法律保障 就是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国家特别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公民有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等。如果 公民的上述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损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物 质保障是指国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使公民有可能行使宪法规 定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保证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规定,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实现宪法规定的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每个公民都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条件的不同而 有所差别。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 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 律的特殊公民 ;②宪法把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规定为既是公 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体现了权利 和义务的一致性 ;③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根本 上是一致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息息相关, 一个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 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这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 项义务,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 罪行为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 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极少数依法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 平等性。

2. 政治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

(1)言论自由。它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 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 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 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共 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的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 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进行的表达一定政治或经济上的要求、愿望的活动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 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愿望,以示决心和力量的 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义包括以 下几方面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个宗 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 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 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 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 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 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不受外国势力 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包括: 1.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随意私拆别人信件是违法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 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 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它包括公民的财 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 活保障权等。

1.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对此,《宪法》《民法 通则》和《继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3. 劳动权和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 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权 利的实现。

4. 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 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法律规定职工每 周工作五天时间及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5. 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 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 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七)特定人的权利

1. 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对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对残疾军人生活的保障, 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对残疾军人的劳动就业、 教育和生活,我国法律都作了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 些规定的贯彻执行。

2.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我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 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将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 进一步具体化,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就业、求学、担任 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的权利和实现,禁止任何歧视和排斥妇女求职、 求学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国家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 ;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规定父母有抚养 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 虐待儿童和老人。虐待儿童和老人构成犯罪的,以及拐卖妇女和 儿童的犯罪,法律严厉惩处。国家和集体组织大力发展社会福利 事业,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3.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持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 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八)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 其他方式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

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 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 ;②义务教育的 无偿化。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 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 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③教育机会的均等。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 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 不同学派,促进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对在科学研究、文 学艺术创作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实行重奖,发给特殊津 贴。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发明发现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推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使 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

第二节民法

一、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以法律主体地 位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 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规范 ;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 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前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将民法定义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 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 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是 :①民 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 的基础上发生的 ;③这种关系一般是有偿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 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 所有关系,它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 产流转关系通常是有偿的,但也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例如财产 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 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 份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①主体地位平等 ;②与人身不可分离 ;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关系 ;④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以民法 方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 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内容包 括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 做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 :①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 ;②选择 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 ;③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 ;④违反自愿 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法官也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 的伸缩性。具体内容包括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 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 则 ;③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 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 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 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含义如下 :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一定 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 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使这些关系成 为法律关系。凡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予以保护 ;违反民事法 律规定的,则不予保护,有些时候还要给当事人以民事制裁,从 而发挥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 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它只是抽象地表明法律保护什么。 有了民事法律规范,又有了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有关事实,才能形 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民事权利义 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 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 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 组织可以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国家在特殊的情 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