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成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由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3.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