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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1 / 1)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信用社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