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首页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1 / 1)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给予了相关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把商业秘密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并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补充。如,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加诉讼的人员在诉讼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大知悉范围。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二、商业秘密约定范例

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甲方将按照乙方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乘以竞业限制月数作为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