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宗教存在着宗教神道与宗教人道的尖锐矛盾,而以尊神为核心的神道是难以讲人道的。“谁只要爱了上帝,谁就不再能够爱人;他对人间的一切失去了兴趣。”(《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下卷)因为,宗教不仅是社会道德败坏,怠惰成风的原因,而且是民族仇恨和战争的根由。尽管个别虔诚的宗教信徒,由于恪守宗教道德的信条而成为信男善女,甚至是道德高尚的楷模,但在罗马教廷支配一切的整个世纪里,各个不同的宗教系统为了自己“惟一正确的神学学说”,不惜大批残害异教徒,进行无休止的宗教战争。信徒们为了表示对神的虔诚不惜采用人祭或自残。由于宗教观念上的一点点分歧,就使人们从此成为敌人。为了一些神学上的臆说,一些民族和另一些民族便势不两立,君主防范着自己的属下,公民们对自己的同胞兵戎相见,父辈厌弃自己的子女,子女则用利剑来残杀自己的父兄,夫妇离异,亲属不相认。凡此种种,一直是近代进步思想家激烈抨击的众矢之的。
中国的情形却不一样。因为在中国,不论是道教还是佛教,都未能成为“国教”,也未出现过政教合一的局面。佛道二教势力的发展,也从未达到可与朝廷分庭抗礼的程度。尽管几乎人人都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善恶报应并不是一种宗教。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便不可能出现类似欧洲、阿拉伯等宗教世界的宗教战争和对异教徒的残酷迫害。另一方面,善恶报应毕竟是一种宗教观念,它满足了宗教观念比较淡薄的中国人对精神麻醉的需求,同时又没有达到使宗教神道掩盖宗教人道的程度。相反,它那神灵主宰人间善恶的信条,倒给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披上一层无比神圣的面纱。因此,那“只可容一种感情的心灵”的中国人便可以主要地放在爱人类即调整人际关系上,使善恶报应宗教人道的社会作用在中国显得非常突出。
人之常情,畏死而乐生,忌祸而冀福。行善得福,谁人不喜!作恶招祸,哪个不惧!“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不到,时辰一到,一定要报”;“善恶到头终有报”;“不在其身,则在其子孙”;“在在处处有神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舆论弥漫于社会,广泛影响人们的意识,制约着人们的行动,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很多世纪以来,作为道德载体的善恶报应,成为强有力的动力,控制人们的情欲和种种越轨的恶念,并强迫他们成为有德行的人。在国家动乱、纲纪倾颓的时候,甚至主要就是依靠善恶报应来维系社会的。元人魏初《青崖集》卷三说:“当河朔溃裂,纲倾维崩,人心之存,唯有畏鬼神、邀福幸而已。然扩是以往,则犹可以扑虐焰而戢毒螫,是以君子尚有取于斯焉。”连那些无所畏惧,靡所不为的恶棍也要慑于报应的神威。这些人在多次为非作歹之后,由于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鬼神报应的威慑,又不时看到某些作恶者“受到神灵惩罚”,使之对自己的罪恶感到越来越严重的惊恐。这种惊恐不断积累,引起心理与精神的失衡,最终导致这些人令人莫名其妙的歇斯底里总爆发。有的会在办事时忽然瞪目而起,手足挠乱,好像与人撑拒厮打。有的杀人害物完全无人知晓,竟会忽然自首报案,甚至像被托魂似的表现出被害者的语态和动作习惯,乃至于操刀自残。
《聊斋志异》卷七记载:李司鉴打死自己的老婆,保甲长申报官府,已立案审查。李在经过官府时,忽然从肉架上拿了一把屠刀,跑进城隍庙,跳上戏台,跪在神龛前,自己说道:“神责我不当听信奸人,在乡党颠倒是非,令我割耳。”于是将左耳割落,抛台下。又说:“神责我不应骗人银钱,令我剁指。”于是将左指剁去。又说:“神责我不当奸淫人家妇女,使我割阴。”遂自阉,昏迷至死。
钱泳在《履园丛活》一七中说:康熙年间(1662-1722),我家乡有个叫黄君美的人,喜欢结交胥吏捕役,无恶不作,被其害者不可数计。一天忽然发狂,手持利刃,赤身裸体跑出家门,在人群中自割其肌肉,每割一处辄自言:此某事报。割其阴,说:“这是淫人妻女报。”割其舌,说:“这是诬人妇女良善报。”……这样折腾了一两天,最后以刀割腹,至心而死。
一般笃信善恶报应的群众,更是战战兢兢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之一步,惟恐神灵降罚。因此,善恶报应在调整封建时代人际关系,抑恶扬善美化社会风尚方面产生了足令后人叹为观止的巨大作用。
它使人互敬互让,有无相助,患难相救,死丧相恤,形成一个和睦友好,俨同一家的邻里和社会关系。
古人小至与人同坐的夏择凉处冬寻暖处,与人共食的多取先取;大至疾病死丧的相恤,水火盗贼的相救,莫不注意妥善相处。根据亲疏与财力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帮助。而“让”,则是古代民间处理邻里关系的重要原则。宋代俗语说:“终身让路,不枉百步;终身让畔,不失一段。”(《戒子通录》卷一)其不宽让者,就是不德,就要受到神明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