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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经济制度(1 / 3)

香港是著名的国际自由港,是亚太地区的贸易中心、金融中心、航运中心,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桥梁。1995年,香港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十大最佳商业城市之首。

为了维护香港长期稳定繁荣,保证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基本法》从基本经济制度上作了规定。《基本法》的序言中载明:“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基本法》总则部分中的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基本法》第6条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些根本性制度的规定,为香港继续保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不仅如此,《基本法》第五章用了31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香港自由市场运作的机制和相关的政府经济政策。从多方面保证了香港继续沿着自由资本主义特色的轨道,继续奉行自由贸易、自由投资、自由经营、自由通航、自由汇兑、自由竞争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

(1)保持财政独立。

《基本法》第10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一规定就奠定了财政独立的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特别政策。

香港多年来的理财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施结果,一般年度公共开支不超过生产总值的18%,大多数年份都保持了财政盈余。这为香港的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基本法》吸取了香港的这一传统的理财原则的优点。《基本法》第10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奉行这一原则,将有利于继续实行低税制,保持香港的国际竞争力,维持香港经济的长期繁荣。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在独立的财政制度下,中央人民政府不对香港征税,从大的框架上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税收制度的实行。这是照顾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稳定繁荣的一项特殊规定。

另外,《基本法》还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的条文。《基本法》第10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香港经济繁荣稳定的延续性政策。香港长期以来其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就是税率低、税制简单、开征税目稳定。《基本法》吸取了这一传统税制的优点,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独立的税制,也保证了原有税制的连续性及自身特点。

(3)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作为以亚太为重点的国际金融中心,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很多。与自由港结合的优越地位,基本以自由市场为杠杆的运作机制,港英政府的“积极不干预”政策,都使香港成为北美、欧洲金融中心之外的东方国际金融中心。

为了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基本法》作了原则规定和具体规定。

《基本法》第10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为了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基本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从经济和法律上提供适当环境条件,保持香港这一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的优势。

《基本法》第11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基本法》第111条还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