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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金资产(1 / 1)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和外汇汇兑业务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