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环卫设施维护制度
(本文为参考资料)
为做好环卫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环卫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周围环境卫生不受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环卫设施指垃圾房、垃圾桶、清运车、公厕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二条 应指定专人为卫生设施监护责任人。
第三条 环境设施应保持完好。
责任人应定期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保洁人员对卫生设施要经常清洗,长期保持其清洁、美观、摆放整齐。
第五条 保洁人员应自觉保护环卫设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损坏环卫设施行为。
第六条 环卫专干每月对环卫设巡检。
发现设施损坏或接到报修电话,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 环卫设施要定期保养和检修,保养和检修记录应完整。
第八条 垃圾房、垃圾桶、清运车,公厕等环卫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