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木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规范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林木种子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要遵循合同约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本办法所称的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包装
第七条 籽粒、果实等林木种子,应当包装后销售。
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
(一)苗木。
(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芽、叶、花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第八条 大包装或者进口的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
第九条 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环保,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十条 林木种子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
第三章 标签及使用说明内容
第十一条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树种(品种)名称、品种审定(认定)编号、产地、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重量(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等。
(一)种子类别:应当填写普通种或者良种。
(二)树种(品种)名称:树种名称应当填写植物分类学的种、亚种或者变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填写授权品种、通过审(认)定品种以及其他品种的名称。
(三)产地: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标注。
(四)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生产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所在地。
(五)质量指标:
籽粒质量指标按照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等标注。
苗木质量指标按照苗高、地径等标注,标签标注的苗高、地径按照95%苗木能达到的数值填写。
(六)重量(数量):每个包装(销售单元)籽粒(果实)的实际重量或者苗木数量,籽粒(果实)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苗木以株、根、条等表示。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重量(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重量(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