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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 / 2)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1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领取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被许可企业”)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被许可企业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被抽查的企业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实施。

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执行包装、标签、广告情况;(五)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六)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和国家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录入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专业信息、检查信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被许可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被许可企业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1人应当是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检查人员。抽取结果产生后7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