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