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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 1)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计国地〔1996〕18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宠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家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物、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 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