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制源于清末和民国初年的视学制度。其目的是协助教育行政机构行使教育管理职能,以督察和辅导的方式来规范、改进和提高基层教育机构的教学及相关工作,确保地方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清末,官立高等小学堂,设有专职学监管理学生,负责稽查学生的出入、功课的勤惰及行为规范。浙江省曾设省、县视学,巡逻指导学务。此后该制相沿实行,并得以不断完善。1918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省视学规程》和《县视学规程》,对视学的资格、任用方法、职责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1926年,视学改称督学,其职责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视学的任务重在视察、汇报,无指导改进之责,而督学,不仅仅是视察、检查,还包括讨论研究和指导,最终帮助被督导者解决问题。次年,国家实行大学院制,国民政府教育部曾一度取消督学。
1929年,督学制度又得以恢复。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督学规程》和《督学办事细则》,规定各级督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县一级教育局除设督学外,另设指导员若干,逐步完善了督导制度。同年4月,浙江省教育厅颁布了《浙江省各县规定县督学服务细则之标准》,要求督学视察全县私立小学教育、社会教育,督促地方力谋教育事业的建设;考察教育事业的现状,与当事者共同解决重大而亟须改进的问题;视地方需要规划新兴教育事业,并作出计划,报告教育部;视察指导应制定计划,使用合适的标准和表格等等。
1933年,浙江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教育局长下乡巡视办法》,要求各县教育局长至少每学期应每周巡视各区一次,并抽查县督学、指导员的视导报告,了解全县办学实际情况,同时访问当地人士,考察当地环境,作为改进地方教育的依据。教育局长下乡的规定是浙江省督导制度的一个特色,对发挥县教育行政力量,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有益。
1941年,义乌县政府教育科国民教育视导员施洛华出于督导之责,提出废止所有私塾,改办保国民学校的倡议,得到县政府的采纳,据此,全县各初等小学一律改为保国民学校。
1943—1946年,义乌县教育科设县督学2名。其督导范围包括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社会教育、办学经费等,每年还须制订国民教育督导实施方案、督导要项,分片进行视学评估。县督学既督学也督政,拥有较大的管理权限。民国时期的督导制度对改善民国的教育体系,规范教学和行政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